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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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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夫妻名義同居會被認定為重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20 點擊數:17
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的民事法律就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一旦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是不是就構成重婚罪?重婚案件可不可以私下賠償解決?
小婷在一次聯誼會上認識了即將出國的小宇。小婷很希望能通過陪讀這種方式出國,于是就盡可能在小宇面前展示自己的優點。小宇也希望在出國之前解決自己的終身大事,于是兩人認識沒多久就登記結婚。小宇匆匆出國后,小婷卻遲遲無法陪讀,一直留在國內。在此期間,小婷又結識了未婚的阿虎,他們很快就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周圍的鄰居也以為他們是夫妻。兩年后,小宇回國,發現這一事實,向法院控告小婷和阿虎犯了重婚罪。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小婷和阿虎是否構成事實婚姻。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只承認經過結婚登記而成立的合法婚姻,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這種事實婚姻被認為是一種重婚行為。
事實婚姻不再被承認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我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都是承認事實婚姻的,也就是說,雖然當事人雙方沒有經過結婚登記,但是由于他們具備了婚姻的事實,而周圍的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法律有條件地保護這樣的兩性關系。
但是,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法律對人們履行法律義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行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從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對待。也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的民事法律就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以夫妻名義同居,認定為重婚
小婷認為她和阿虎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法律又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不構成重婚罪。她的理由是錯誤的。雖然民事法律不再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實婚姻,但這只是表明民事法律不再保護這種非法的“婚姻”關系。而在涉及認定重婚罪時,根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因此,這種非法的“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還將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所以,小婷的行為仍然構成重婚罪。
不知他人有配偶的不構成重婚罪
小宇認為阿虎與自己的妻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長達一年多,因此阿虎也構成了重婚罪。阿虎是否構成了重婚罪的關鍵在于他是否明知小婷已經結婚。在本案中,阿虎并不知道小婷已經結婚的事實,而且他還一直催促小婷與他結婚,而被小婷以各種借口欺騙。因此,實際上,阿虎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當然,如果阿虎明知小婷已經結婚,仍然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他自然就構成了重婚罪。
重婚不能“私了”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自訴案件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權利在受害者個人,而公訴案件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權利在國家檢察機關。重婚案件屬于公訴案件,因此追究重婚人的刑事責任的權利是由國家來行使的,受害人無權“私了”。
構成重婚罪的有兩類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卻與別人又結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卻仍然與之結婚的。
構成重婚罪也有兩種形式:一是登記結婚的形式;二是事實婚姻的形式。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的破壞,是一種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