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成都结婚律师|成都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成都律师-成都离婚律师网

歡迎訪問,離婚律師網!

24小時咨詢熱線: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現在的位置是:離婚律師網>離婚 > 訴訟離婚 > 正文

訴前離婚協議的性質及效力的探討 (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7-01-13   點擊數:26

 

【案例3-4.12】案例3:

  原告劉某(男)與被告田某(女)于1985年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婚后因生活瑣事影響了夫妻感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按2005年6月20日雙方所簽的離婚協議分割財產。
  北京市**區**樓6單元9號房屋原為被告名,2005年6月20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雙方自愿離婚,該房產及存款一切財產歸被告所有,2005年7月8日,雙方前往北京市公證處,經公證簽訂協議書,約定該房產產權歸被告所有。20O5年9月12日,被告將該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辦理了產權證。(其他情況略)
  法院認為:準許離婚。該房屋系雙方的共同住房,2005年6、7月間,雙方雖然協商離婚事宜并商定該房產歸被告所有,但雙方并未依該協議辦理離婚手續,現仍應按雙方共同住房處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法院判令該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應適當給付原告房屋折價款。現在原告名下的住房公積金系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歸被告所有,該款可折抵被告應給付原告的部分房屋折價款。
  【案例3-4.13】案例4:
  原告高某(男);被告王某(女),于2001年3月登記結婚,育有一子高某某。2004年12月,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離婚;2、婚生子隨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給付撫育費4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時止;3、婚前財產歸原、被告個人所有,原告放棄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兒子隨其共同生活,并接受原告放棄全部婚后共同財產,但對原告提出的每月給付兒子撫育費400元的主張不予認同。其辯稱,雙方在訴訟前為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曾達成過書面協議。在協議中原告承諾離婚后每月給付子女撫育費人民幣1,000元,并一次性給付被告5萬元。雖之后因故未能辦成協議離婚,但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具有約束力,原告離婚時應履行上述協議內容。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作為輔證。被告提供了2004年9月雙方共同達成的書面離婚協議一份,證明雙方在訴前曾商定:原告離婚時一次性給付被告人民幣5萬元,并每月給付兒子生活費1,000元至其18周歲時止;雙方住所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在2004年11月下旬,原告母親及妹妹曾到被告處,在居委會同志在場的情況下,與被告就離婚之事達成幾點協議:(1)給予被告一次性補償費4萬元;(2)兒子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
  針對被告答辯,原告承認確實于2004年9月左右在其家人同意資助的情況下,為去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曾與被告達成過協議,故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2真實性無異議,但反駁稱:1、當時因為時間已晚的原因,雙方并沒有去成民政部門,更未辦妥協議離婚,所以有關協議并無法律約束力;2、原告自身長期無正當工作,從未有向被告補償4或5萬元的支付能力,現在原告家人也不再愿意資助;3、被告提供的證據1只是一張小便條,沒有寫明具體日期,證據2說明的補償數額與證據1不一致,由此也證明原、被告訴訟前達成的離婚協議是沒有約束力的。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離婚訴訟前自行達成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離婚協議,尚不足以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只有夫妻在向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達成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相關協議,因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才可認為其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意思表示已固定,雙方所達成的相關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夫妻雙方可以產生法律約束力。對此,《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所指“離婚協議”,也應是指當事人為辦理協議離婚而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過的協議。本案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提交過涉及財產分割的協議,故雙方自行達成的財產補償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給付4至5萬元、每月給付1000元子女撫育費之請求,因審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無法支持。原告每月應給付的子女撫育費具體數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之相關規定,考慮原告給付能力、子女實際需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后確定。
  2005年1月,一審法院判決:一、準予原告高某與被告王某離婚;二、雙方所生之子高某某隨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高某自2005年2月起按月給付被告王某子女撫育費人民幣400元,至高某某年滿18周歲時止。
  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改判原告履行離婚協議所約定的義務。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關系終止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脫離婚姻身份關系消滅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解除后才生效,故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該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不能將該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005年4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3-4.13】案例5
  拒絕履行離婚協議 法院判決不許反悔
  家住北京郊區的畢女士與李先生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后房屋歸李先生所有,李先生補償畢女士26萬元。后雙方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畢女士將李先生訴上法院,要求離婚,并按照離婚協議分割財產。李先生認為協議沒有得到民政等部門的確認,沒有法律效力,且協議對自己顯失公平。
  最終,大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確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
  對于同案異判可以有中國特色的的解釋,“同樣案件有不同判決結果的現象并不罕見。情形近似的案件會被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作出不同的判決,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時期也可能會作出不同的判決。而新類型的案件或者學術上有爭議的案件,更是經常遭遇不同的判決結果。”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本在于法律條文的規定存在彈性。由于彈性空間的存在,不同的法官會因為不同的年齡、經歷、學識、良知,以及其他一些因素而作出不同的判斷。 但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嚴峻的問題:在一個統一的法律體制下,為何會出現同樣案件卻不同判決結果的情況?這與建設法治國家、法制統一的要求相距甚遠。
  根據民政部2007年的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民政部門全年辦理結婚登記849.3萬對,辦理離婚登記118.8萬對(不含法院部門辦理的調解和判決離婚)。 ,2006年北京共有24952對夫妻辦理離婚登記。 而一般說來,人民法院系統受理的婚姻家庭糾紛數量是十分巨大的,以2006年為例,全國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1159826起,結案1159437件。 我國已故的周恩來總理曾經說過一句著名的話:“外交無小事”,胡錦濤總書記也曾在“七一”重要講話中指出,群眾利益無小事。臺灣學者也認為,兩愿(協議)離婚之要件如何,關系個人及社會之舉,自值重視。 離婚制度非常之重要,直接關系著社會穩定,尤其是在我國目前正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之下。
  許多案件的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極度失望、痛苦,甚而會對中國法律產生了懷疑,正如英國著名哲學家弗蘭西斯•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于十次犯罪”,法庭是定紛止爭的場所,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給老百姓最后一個講理的地方。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糾紛的處理應十分慎重。而筆者要提出的是,對于法官、律師、檢察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來說,婚姻家庭案件同樣無小案,都是大案,哪怕是區區幾千元的家庭財產標的其實質與千萬、上億元的經濟案件財產爭議并無二樣。個案承辦法官其實應該明白,你所處理的只是諸多案件中的孤立的一個案件,而對每一個當事人來說則是其生命的百分之百,事關其全部身家性命。決不能草率對待。一個不公正的判決不僅僅會使人們對單個的案件憤怒,而是人們對整個法律的公正性及法制權威喪失信心。因此,公正的司法會使公民的法律意識得到提高,而實踐的失敗卻會敗壞整個法律,需要我們認真重視和研究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規律。

二、關于對訴前離婚協議的性質及效力存在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婿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但對相關究竟什么樣的婚姻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范圍、如何處理協議的成立與生效要件的關系等問題并無明確的界定。
  在以上列舉的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律師及法官所印證自己的主張均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上,該條內容是如此表述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司法解釋于2003年12月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第一時間以出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單行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的方式,對此條司法解釋的內容明確界定為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協議離婚后財產分割爭議的受理”。
  “本條司法解釋共包含三層意思:(1)適用本條司法解釋的前是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2)明確規定在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3)離婚后一年以內,男女雙方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的對離婚協議,包含本文中所涉及的訴前離婚協議處理意見已經界定得非常清楚了,但在實踐中,卻遠非這么簡單,法院的主要觀點和做法是:
  1、絕對不理派,抑或當事人不提不理。以筆者的訴訟代理實踐來看,相當多法官對這種訴前離婚協議持置之不理的態度。
  2、適當參考說。該觀點帶有一定的普遍性,認為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未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但是,這并不妨礙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將之作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的參考。 這種觀點賦予了法官相當大的自由裁量的權利和空間。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征求意見稿) 八、【關于訴訟外離婚協議的效力】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未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但是,這并不妨礙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將之作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的參考。
  3、混合合同說。該觀點認為:離婚協議的性質是一種混合合同,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屬于財產關系的性質,除非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該協議生效,則離婚協議自上述約定成就方能發生法律效力外,如果離婚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離婚協議中的自愿離婚條款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法院絕對不會僅憑一紙訴前的離婚協議及子女撫養直接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及相應的子女撫養問題;而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有絕對的約束力,而不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頒發《離婚證》為生效要件,法院承認該部分條款效力。
  4、有效說: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十一、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請求離婚并請求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財產分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持,但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該協議所列財產不存在而客觀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財產分割條款或協議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決。
  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21、第二十一條是對訴訟離婚中的離婚協議效力的認定及處理原則的規定。本條第1款在本院民一庭《全市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研討會綜述》(2002年5月27日)第1條的基礎上修改制定。《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明確規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對于離婚后的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該司法解釋未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存在的達成離婚協議后卻未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在此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的目的是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協議可視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反悔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則表明其不同意按離婚協議履行,財產協議因缺乏離婚的前提基礎而不再具有約束力;且人民法院不按離婚新協議而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分割財產不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要當事人起訴離婚,當事人在此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均對雙方無約束力,法院不應按離婚協議處理財產。另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雖然涉及身份關系,但不能理解為凡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對當事人就無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基本的合同法原理,同意應當適用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中的財產部分。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與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提交的離婚協議在本質上并無不同,如果將離婚協議看作附條件的協議,也不應將該條件限定為“登記離婚“,除非協議中有明確約定,否則應作寬泛理解為該條件是“離婚:,因此當法院判決準許離婚時,該條件同樣已經成就。婚姻關系當事人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在決定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時關注自己離婚后產生的財產變動、子女等切身利益問題,盡量尊重當事人在自愿情況下表達的意愿。基于上述理由我們采納第二種意見。第2款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在離婚協議中普遍存在沒有在協議中列明所有財產項目僅列明一方分得財產范圍,同時使用”其他財產歸另一方所有“的字樣的情況,此時協議簽訂時另一方應分得的財產項目和數額不明確,事后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往往解釋不一致。假設新發現的財產價值顯著高于協議中已寫明的一方分得的財產價值的,而將新發現的財產解釋為協議中的”其他財產“的話,可能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同時在控制財產的強勢一方提供了轉移、隱藏財產的機會,因此有必要予以平衡處理。

 以上列舉的五個個案均能對號入座。

 

 

 

分享到:
主站蜘蛛池模板: RS系列电阻器,RK_RJ启动调整电阻器,RQ_RZ电阻器-上海永上电器有限公司 | 中高频感应加热设备|高频淬火设备|超音频感应加热电源|不锈钢管光亮退火机|真空管烤消设备 - 郑州蓝硕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 | 气动|电动调节阀|球阀|蝶阀-自力式调节阀-上海渠工阀门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 东莞韩创-专业绝缘骨架|马达塑胶零件|塑胶电机配件|塑封电机骨架厂家 | 珠海白蚁防治_珠海灭鼠_珠海杀虫灭鼠_珠海灭蟑螂_珠海酒店消杀_珠海工厂杀虫灭鼠_立净虫控防治服务有限公司 | 塑料检查井_双扣聚氯乙烯增强管_双壁波纹管-河南中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老城街小面官网_正宗重庆小面加盟技术培训_特色面馆加盟|牛肉拉面|招商加盟代理费用多少钱 | pH污水传感器电极,溶解氧电极传感器-上海科蓝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 欧盟ce检测认证_reach检测报告_第三方检测中心-深圳市威腾检验技术有限公司 | 高尔夫球杆_高尔夫果岭_高尔夫用品-深圳市新高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医疗仪器模块 健康一体机 多参数监护仪 智慧医疗仪器方案定制 血氧监护 心电监护 -朗锐慧康 | 洗地机_全自动洗地机_手推式洗地机【上海滢皓环保】 | 日本细胞免疫疗法_肿瘤免疫治疗_NK细胞疗法 - 免疫密码 | HYDAC过滤器,HYDAC滤芯,现货ATOS油泵,ATOS比例阀-东莞市广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集装箱标准养护室-集装箱移动式养护室-广州璟业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 今日热点_实时热点_奇闻异事_趣闻趣事_灵异事件 - 奇闻事件 | 上海办公室装修公司_办公室设计_直营办公装修-羚志悦装 | 厂房出租_厂房出售_产业园区招商_工业地产 - 中工招商网 | 电脑知识|软件|系统|数据库|服务器|编程开发|网络运营|知识问答|技术教程文章 - 好吧啦网 | elisa试剂盒-PCR试剂盒「上海谷研实业有限公司」 | 家庭教育吧-在线家庭教育平台,专注青少年家庭教育 | 电销卡_稳定企业大语音卡-归属地可选-世纪通信 | RS系列电阻器,RK_RJ启动调整电阻器,RQ_RZ电阻器-上海永上电器有限公司 | 二氧化碳/活性炭投加系统,次氯酸钠发生器,紫外线消毒设备|广州新奥 | 骨龄仪_骨龄检测仪_儿童骨龄测试仪_品牌生产厂家【品源医疗】 | 防伪溯源|防窜货|微信二维码营销|兆信_行业内领先的防伪防窜货数字化营销解决方案供应商 | 磁力反应釜,高压釜,实验室反应釜,高温高压反应釜-威海自控反应釜有限公司 | 上海律师事务所_上海刑事律师免费咨询平台-煊宏律师事务所 | 智成电子深圳tdk一级代理-提供TDK电容电感贴片蜂鸣器磁芯lambda电源代理经销,TDK代理商有哪些TDK一级代理商排名查询。-深圳tdk一级代理 | hdpe土工膜-防渗膜-复合土工膜-长丝土工布价格-厂家直销「恒阳新材料」-山东恒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ETFE膜结构_PTFE膜结构_空间钢结构_膜结构_张拉膜_浙江萬豪空间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 卫生人才网-中国专业的医疗卫生医学人才网招聘网站! | SPC工作站-连杆综合检具-表盘气动量仪-内孔缺陷检测仪-杭州朗多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 智能终端_RTU_dcm_北斗星空自动化科技 | 北京遮阳网-防尘盖土网-盖土草坪-迷彩网-防尘网生产厂家-京兴科技 | app开发|app开发公司|小程序开发|物联网开发||北京网站制作|--前潮网络 | 真空冷冻干燥机_国产冻干机_冷冻干燥机_北京四环冻干 | 深圳标识制作公司-标识标牌厂家-深圳广告标识制作-玟璟广告-深圳市玟璟广告有限公司 | 高温链条油|高温润滑脂|轴承润滑脂|机器人保养用油|干膜润滑剂-东莞卓越化学 | 智成电子深圳tdk一级代理-提供TDK电容电感贴片蜂鸣器磁芯lambda电源代理经销,TDK代理商有哪些TDK一级代理商排名查询。-深圳tdk一级代理 | 打造全球沸石生态圈 - 国投盛世 锂电混合机-新能源混合机-正极材料混料机-高镍,三元材料混料机-负极,包覆混合机-贝尔专业混合混料搅拌机械系统设备厂家 | ★店家乐|服装销售管理软件|服装店收银系统|内衣店鞋店进销存软件|连锁店管理软件|收银软件手机版|会员管理系统-手机版,云版,App |